衢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修訂)

 



  

 

衢州職業技術學院是一所全日制公辦高等職業院校。學校前身原衢州師范學校、衢州衛生學校、衢州教師進修學校和衢州中等專業學校。原衢州師范學校辦學歷史可追溯到1912年創辦的西安縣(衢縣)小學教員養成所,原衢州衛生學校始創于1951年成立的浙江省省立衢州醫院衛生技術學校,原衢州教師進修學校始于1978年創辦的衢縣教師進修學校,衢州中等專業學校創辦于1987年。2002年,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原衢州師范學校、衢州衛生學校、衢州教師進修學校和衢州中等專業學校(部分)合并成立衢州職業技術學院。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保障和規范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適應現代職業教育發展要求,確保學校和諧、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衢州職業技術學院,中文簡稱衢職院,英文名稱為Quzhou College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QZCT。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白云街道江源路18號。學校網址http://www.kjp01.com。

第四條  學校由衢州市人民政府舉辦,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指導和監管,保護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建設與發展經費,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

第五條  學校辦學定位是立足衢州,依托浙閩贛皖四省邊際區位優勢,面向市場,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堅持立德樹人、知行合一,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國際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富有社會良知和工匠精神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俯身貼地、提升能力、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辦學理念;以人才培養為核心,推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強化內涵建設,培育辦學特色,提高辦學水平;全面關愛學生,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推進協同創新發展。

第七條  學校發展目標是成為辦學特色鮮明、社會評價優良的浙江省高水平高職學校,建設成為浙閩贛皖四省邊際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培訓高地和高水平技術技能創新服務平臺。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衢州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意識形態主動權,引導廣大師生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九條  學校校訓是尚德弘毅,知行合一。

第二章  學校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制定并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二)根據市場需求和辦學條件,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

(三)根據社會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計劃,制定招生方案,自主確定各專業招生比例,確定自主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四)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并依據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及有關文件規定,考核學生成績,評定教師教學工作業績等級。

(五)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其他職工;制定和調整內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根據學校自身條件,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及職業培訓;依法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七)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學校合法所有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按照有關規定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四)接受國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業企業和社會中介組織的評估。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六)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務公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以職業精神與技術技能高度融合的人才培養為核心任務。秉承以人為本的思想,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建立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機制,創新產教融合培養機制,提高育人質量,服務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以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學制三年或二年。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形成學歷教育與職業資格認證融通的多形式、多規格、多層次辦學形式。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確定適度辦學規模。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秉承產教融合發展,校企協同育人人才培養理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教育教學改革,突出職業能力培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多層次教學督導體系,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動態評估,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第十九條  學校組建各類研究組織和創新平臺,完善科技研發管理體制,鼓勵師生開展科技研發和知識創新,保障學術自由,嚴格學術規范。

第二十條  學校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開發社會服務項目,提高學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融合區域文化、產業文化與校園文化,積極打造具有我校特色的校園文化品牌,大力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四章  學生、學員及校友

第二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文娛體育等活動,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相應的榮譽稱號和獎勵,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或轉學,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管理規章制度。 

(四)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關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創新創業、文體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學生救助制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注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愿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的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系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學校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和職員職務聘任制度;學校其他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評聘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范學術行為,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技研發、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學校積極保障教職員工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薪資和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接受繼續教育,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從事科學研究、藝創作、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四)指導學生的學習和活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崗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二)恪盡職守,勤勉工作,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定期進行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學成果和科研成果獎勵制度。學校定期對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違章違紀處分制度,對違章違紀的教職員工,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三十九條  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十條  教職員工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四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深入推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堅持立德樹人,大力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構建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堅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學校中層及以下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學?;鶎狱h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法律、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三條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會議決策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

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舉行。黨委會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學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逐項討論決定。黨委會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決定事項決議。

第四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衢州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代表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職能,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五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紀委、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黨委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校長辦公會議制度。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參加學??茖W研究規劃、學術隊伍建設規劃的審議,對重大科研工作與學術問題進行論證、提供咨詢。

(二)對學校產學研合作、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成果轉化、社會服務和人才培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審議和提出建議。

(三)指導學校重大研究領域、研究項目和研究方向的確定,組織重點科研與技術推廣項目的論證,監督項目的實施。

(四)審議學術政策,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維護學術尊嚴和教師、學生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調查學術不端行為,并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

(五)審查、評議學??茖W研究、技術推廣與科研成果及獎勵等級;對申報上級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科研成果獎勵項目進行審核、評議和推薦;審批、檢查、評議、驗收學??蒲许椖?/span>。

(六)推動和促進校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學校大型學術研討會,組織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七)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置。

(八)完成校長委托的其他學術活動,承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擁護黨的領導、公道正派、學風端正、學術造詣高、關心學校發展、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學、科研及管理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委員應當來自不同專業(學科)門類和不同的教學部門、管理部門,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未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部門負責人的具有高級職稱委員,不得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并有一定比例來自行業企業的專家。

第四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12名,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五十條  學校設置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機構,由分管教學、科研工作的副校長、教務部門負責人、各教學部門的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代表和行業企業代表,以及學校其他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教學改革與發展的建設性意見,并向校長及校長辦公會議報告。

(二)研究教學管理、教學建設及教學改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議學校專業設置和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體系建設、教學條件建設等規劃與評估方案。

(三)負責組織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管理制度設計;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教學工作計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審定各類教學獎項評定標準和辦法;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改革工作。

(四)規劃、評審、驗收校級專業、課程、教學團隊等教學質量工程建設項目,并向上級單位推薦教學質量工程項目。

(五)對學校教學經費的使用提出建議與意見,監督、指導教學經費的使用和各項教學項目建設的執行情況。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主任委員一般由學校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制度和組織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選舉教代會各專門委員會委員,聽取審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堅持校務公開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制定、修改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和實施細則,并監督執行。

(九)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一般由學校所屬各部門按一定的比例從教職員工中依法選舉產生,其中教學與科研人員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期滿換屆選舉。根據大會需要,可邀請校內有關領導干部、共青團負責人、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高級職稱人員、在校學生、離退休教職工和合同制職工等為大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第五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權益,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系的重要渠道。

第五十七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等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討論學生會工作報告,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計劃和總結。

(二)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并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四)法律法規、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黨政職能機構,承擔黨政工作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系等職責。職能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重大事項召開部門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為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十條  學校設置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部)接受學校的領導,按照學校授予的職權履行職能。二級學院(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第六十二條  二級學院(部)主要有下列職能:

(一)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出本院(部)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計劃、意見或建議。

(三)按照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提出本院的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

(四)制定和實施本院(部)的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計劃。

(五)檢查并評價本院(部)教師的教學工作。

(六)負責本院學生管理,對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七)支配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院(部)的資產、科研經費及其它各項資金。

(八)負責本院(部)教師及職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分配。

(九)負責本院(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十)經校長授權,聘任本院(部)教師及工作人員。

(十一)組織本院(部)在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研發、社會服務等領域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六十三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總支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全面建強二級學院黨總支,黨總支會議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召開。

第七章  經費、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采取多種措施,合法合規組織收入,確保經費收支平衡。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其他資產等。學校依法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政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執行,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學校各項資金的科學、規范、高效、安全運行。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預算編制原則,科學編制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條  ?;赵O計以衢職大寫首字母“Q”“Z”基本元素組合成兩個圖案,圓環上下分別為學校的中英文校名,字母“Z”又被巧妙設計成人生的兩本書——的書(儒學、尚德弘毅)社會的書(匠人、知行合一),標識調選用藍色,體現職業院校的教育文化屬性和科技創新內涵,整體造型給人以揚帆奮進”“展翅飛翔”“銳意進取的視覺形象。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118日。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征求意見,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衢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浙江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抵觸,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經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啟動章程修訂工作: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學校發生合并、分立、更名等變化;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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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職院〔2021〕1號-關于印發衢州職業技術學院章程(修訂)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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